✨成功案例分享✨
我方當事人遭原告(即投資方)控當初以某打印有限公司吸引投資,但實際並未成立該公司,且未取得投資方預期的股權。但實際上簽約時我方已明確告知投資方公司尚未正式成立,在簽訂的合約中也確實註明待公司正式成立也會簽訂新的契約。再者,我方當事人也明確告知公司變更姓名不影響投資方的股權以及合同協議,這也保障了投資方的權益。最後,投資方須證明我方當事人存在欺詐行為或因給付不能導致合同無效的具體證據,但投資方未能有效證明這些主張,不得認為我方當事人有欺騙的行為。 上訴駁回
-
-
-
☎電話:(02) 2986-8015
📍Line:@ybm9887u
📍IG:hengda_16888
📍FB: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
📣有任何法律問題
📣歡迎來電 (02-2986-8015) 或加入官方Line (@ybm9887u) 來訊,預約法律諮詢服務
📣付費法律諮詢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