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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當事人遭自己的姪子(下稱A)控未經哥哥(下稱B)同意,偽簽哥哥的姓名在帳戶變更申請書上以及將帳戶內的款項提領一空。當事人在偵查中否認被指控提領帳戶的款項以及變更銀行卡密碼等。
當事人表示,郵局帳戶變更申請書是B自己所親簽,在郵局那邊也尚未有代理人留存資料,故研判該交易由本人臨櫃申辦
且依照證人所述B生前向證人承租房子。在B承租的這段期間,有向證人說過B的子女以及親戚都不關心他,只有妹妹會至租屋處照顧他。姪子A在B過世後才至證人家向證人要B的財產。
以證人所述﹐B在世期間都是由當事人照顧,且B的喪葬費用、住院費用等,當事人皆可以提出相關收據等。
綜上,本所律師積極辯護,最終獲得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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