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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之同父異母的哥哥,法院命當事人及被告進行血緣鑑定。當事人已提出可以證明之證據並且也配合被告時間檢驗,但被告卻無正當理由拒絕檢驗一再推託,可視為強制確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判當事人與被告有兄妹關係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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