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分享🌟
當事人為某里之里長候選人,卻遭競選對手(上訴人)控當選無效
上訴人表示,當事人在競選期間曾答應若成功當選,將聘當事人的2位助選員為鄰長,而助選員為達成目的,遂跑去跟上訴人的母親吵架,試圖毀損上訴人的形象。
當事人則表示,上訴人所說的與事實不符,當選之後為了補足前任鄰長的職位,所以請助選員之一擔任鄰長,是為方便提供里民服務。
依據證人的證詞,曾聽說當事人帶幾位助選員出門遊玩。法院認為證人未親眼所見,所以證人之證詞無法採信。
又無法證實助選員為里長一位而故意與上訴人母親發生口角,也認為爭吵原因多端。
本所律師依照上面幾點,成功為當事人取得勝訴判決,保住里長一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選上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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