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雇請的臨時工因工作所需而向當事人借汽車使用,而臨時工竟竊取有業務往來公司的物品,得手後亦隨即逃逸,當事人因此遭地檢署偵查。
當事人委任律師後,亦同步向配合公司談和解,嗣後律師在偵查庭表示,當事人和配合公司有業務往來需求,實無竊取的動機與目的,最後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9074號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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