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分享✨
本件當事人為公寓管委會的財務委員,因不清楚主任委員在賣房後即被視為當然解任的情況下,仍照常發放補助津貼而遭到偵查。在本所律師的幫助下,依法向法院提出了當事人並非有任何故意侵占意圖之證據,告訴人不僅曾自陳本案社區並無禁止非房屋所有權人擔任管委會委員之條約,且實際上被告倆人也持續有在執行管委會委員的工作,因此最後也成功獲判了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11年度偵字第19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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