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分享✨
本件當事人從民國76年至109年,約33年間皆任職於同個公司企業,但退休後卻被告知因為民國90年時公司改組為兩間公司,只能支付當事人90年起計算的退休金,拒絕支付應給當事人早前14年的退休金。當事人委任本所律師後,在律師的專業協助下提出了許多當事人任職公司實為同一家族事業的相關證據,並向法院遞交請求被告給付當事人應得的退休金,最後成功獲得法院判決被告公司應給付約220萬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民事判決勞訴字第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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