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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簽約借款時並未將車子當質押, 但後來當鋪竟然直接將當事人的寶貝的進口車視作流當品,委任本所的專業律師團隊協助後,經由律師專業分析出案件爭點所在,於法院上積極答辯,最終採信本所律師提出之意見,駁回對方請求,獲得法院判決勝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112年度重簡字第10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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