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分享✨
因公共危險經偵查提起公訴,當事人當時到警察局才知道有發生車禍事故,找到我們委任本所律師團隊協助下了解全案過程,依法律規定犯罪事實應該依證據認定,但此次發生的交通車禍並沒有足夠證據認定當事人有逃逸的意思,再於法庭上為其積極辯護,獲取檢察官的信任,成功獲判不起訴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12年度偵字第235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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