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03年度偵字第16605號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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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偵字第16605號不起訴處分書

成功案例分享

本件當事人與告訴人為認識的朋友關係,且雙方長期維持著親密關係,然而在某次發生性行為後,當事人卻收到涉嫌妨害性自主 的刑事傳票。

當事人委任本所律師後,律師向檢察官表示女方的說詞反覆出入,且依照說詞內容理應會有明顯的受傷但驗傷時卻未有任何外傷等相關證據,來此證明當事人並非違反告訴人意願進行強制性交,最後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03年度偵字第16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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