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年度簡上字第141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年度簡上字第141事判決

成功案例分享

本件當事人雖已於10312月與前夫離婚,但時隔一年多後因為此前的婚內外遇而遭到前夫提告妨害家庭案件時間為109年通姦除罪化之前。當事人委任本所律師後,律師專業分析案件時間爭點,因前夫已早在1045月知情外遇之事,依法應於同年11月份前提出告訴,為當事人辯護前夫早已逾越告訴期限,最後獲得法官原判決撤銷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刑事判決簡上字第141

 

⚖️雖然目前通姦已除罪化,但通姦行為仍會侵害配偶的權利。因此被害配偶依法是可以向通姦配偶及其外遇對象依「侵權行為」的規定主張請求「損害賠償」。



-


電話:(02) 2986-8015

📍Line@ybm9887u

📍IGhengda_16888

📍FB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


📣有任何法律問題

📣歡迎來電 (02-2986-8015) 或加入官方Line (@ybm9887u) 來訊,預約法律諮詢服務

📣付費法律諮詢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