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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當事人因運毒案嫌犯李某於警詢時,指出當事人為運毒案件之共犯而遭到偵查。當事人委任本所律師後,在律師的專業協助下提出許多案件爭點且未有直接積極證據,再者也難認李某不無可能是為了減輕罪責而隨意供出毒品供應者。在律師專業積極辯護下,最後成功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09年度偵緝字第2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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