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重簡字第6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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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重簡字第6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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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當事人騎乘機車於新北市泰山區交叉路口時,被告車輛欲左轉未禮讓直行車,且未行至交叉路口中心處便搶先左轉彎,因而與直行之當事人擦撞車禍,導致受傷需就醫以及後續的治療養傷。當事人委任本所律師後,在律師的協助下,依法向被告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向法院遞交請求被告應給付侵害當事人之賠償,最後法院判決肇事被告要給付49萬761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民事判決重簡字第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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