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1年度偵字第11843號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1年度偵字第11843號不起訴處分書

當事人基於孝心,想幫忙家裡減輕經濟負擔,遂選擇在臉書求職社團尋找兼職工作,加入對方LINE後,對方表明公司是幣托交易所,因資金龐大,需分散資金節稅,所以會有資金匯到當事人提供的帳戶裡,這時當事人只需提領並交給外務員等語,嗣後又詳細說明傭金計算、公司是合法性的交易平台,取得當事人信任,使當事人認為是向合法公司確認工作內容,詎料,在提領現金並交付給外務員後隔天即收到警示帳戶通知。

 

本案當事人委任律師後,經律師團隊釐清來龍去脈,積極維護當事人有利之攻防下,最後僅開庭一次,即獲得不起訴處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11年度偵字第118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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