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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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本案當事人是透過網路平台販售代購產品的賣家,因買家收到產品後,認為與自己的期望不符,而向警局報案,該案件嗣後由地檢署偵查起訴。

 

當事人委任律師並向律師陳述案件事實來龍去脈後,律師向法官表示當事人有意願向買家賠償價金,並且有悔悟之心不會再犯,祈請法官給予緩刑,最後法官判決准予緩刑2年(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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