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1249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1249號刑事判決

本件當事人販售第三級毒品時,僅賣出第一包就遭警方查緝並以現行犯逮捕,隨後在住處更搜到117包毒品咖啡包。

 

當事人在第一審委任本所律師後,經律師閱卷了解案件後,向法院表示當事人年紀輕輕,儘管本身有正職工作,但仍不夠負擔家中經濟,才誤觸法網,而且當事人犯後態度良好,販賣毒品的對象只有一人,散播的範圍跟數量有限,祈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當事人改過自新的機會,最後為當事人獲得第一審法院宣告緩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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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三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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