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女性友人認識期間,一直都有出門遊玩,然而在某天,當事人卻收到地檢署刑事傳票,案由竟然是女性友人指控當事人涉嫌妨害性自主案件!
當事人委任本所律師後,律師向檢察官表示女性友人事後仍多次主動聯繫當事人、其他證人的對話紀錄佐證及相關證據,以此證明當事人並沒有以違反告訴人意願方式對告訴人強制性交,最後成功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11年度偵字第7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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