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上字第1299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上字1299號民事判決

本件當事人與韓國公司簽訂雜誌的總代理契約,某日當事人在其他APP發現專屬授權的雜誌遭重製並販售,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當事人新臺幣3,728,400元,而被告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官將原判決廢棄,#嗣後當事人委請本所律師為第三審的訴訟代理人維護法律上權益。

 

律師詳閱當事人與韓國公司簽訂的總代理契約後,釐清兩造爭點並研擬訴訟策略後,具狀向法官表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處及理由,最後 最高法院將原判決廢棄並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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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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