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字第251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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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字第251事判決

本案當事人搭乘公車時,遭指控利用車內人潮壅擠之際,趁機以下體及徒手碰觸告訴人的臀部,嗣後當事人委任律師並說明當時狀況,經律師研擬訴訟策略並積極促成和解成立,獲得告訴人原諒後撤告,因此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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