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侵訴字第63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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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侵訴字第63刑事判決

本件當事人因妨害性自主,原遭到檢察官起訴加重強制性交罪的7年刑期。當事人委任本所律師,經律師閱卷瞭解案件詳情後,在法庭上為當事人專業辯護,律師懇請法官考量當事人自犯後始終保有悔悟之心、坦承犯行,並已以具體行動展現其悔改之意,與被害人成立調解賠償所受損害,祈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當事人悔過自新的機會,最後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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