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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當事人為涉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一案之被告,雖已有「無羈押之必要」的羈押裁定,但檢察官仍不服具保裁定而提起抗告。當事人在委任本所律師後,律師將抗告檢察官提出的主張予以攻防,最後成功獲判高等法院抗告駁回!(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刑事裁定偵抗字第16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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