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偵抗字第1678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偵抗字第1678刑事裁定

成功案例分享

本件當事人為涉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一案之被告,雖已有「無羈押之必要」的羈押裁定,但檢察官仍不服具保裁定而提起抗告。當事人在委任本所律師後,律師將抗告檢察官提出的主張予以攻防,最後成功獲判高等法院抗告駁回!(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刑事裁定偵抗字第1678



-


電話:(02) 2986-8015

📍Line@ybm9887u

📍IGhengda_16888

📍FB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


📣有任何法律問題

📣歡迎來電 (02-2986-8015) 或加入官方Line (@ybm9887u) 來訊,預約法律諮詢服務

📣付費法律諮詢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