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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當事人因公司涉及幫助詐騙集團洗錢而遭到偵查。但其實當事人僅為公司的掛名負責人,不僅從未從事過公司業務,也未領取過報酬,僅是因為當初朋友的邀請而答應擔任負責人一職,實際經營者卻是朋友。當事人在委任本所律師後,在律師的幫助下理出當事人並非知情且未參與此一犯罪行為的相關證據,最後成功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10年度偵字第35424、41615、43040、43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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