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字第978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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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字第978事判決

成功案例分享

本件當事人雖單方面對已婚女性友人有愛慕之情但已遭到拒絕,事後女性友人之前夫即原告因認為兩人似有逾越之舉,便對當事人提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當事人委任本所律師後,律師專業分析案件爭點,針對原告提出之證據及主張予以攻防、為當事人積極辯護,最後獲得法官原告之訴駁回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民事判決訴字第978

 

⚖️雖然目前通姦已除罪化 ,但通姦行為仍會侵害配偶的權利。因此被害配偶也可以向通姦配偶及其外遇對象依「侵權行為」的規定主張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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