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7號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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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7號事判決

成功案例分享

本件當事區公所與對造公司簽訂了道路排水鋪面及景觀整建工程的契約,因有住戶反對而使工程進度暫時停滯,然抗議住戶僅4戶因此區公所指示爭議部分先行跳過,應繼續於多數無爭議區段先行施工。然而區公所方不但未指示可全面停工,且在未達完全終止或解除契約的情況下,對造公司提出終止契約且要求退還履約保證金600萬元。

本件訴訟自102年第一審起,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在本所律師團隊的專業辯護下,分析案件爭點並將原告提出的主張予以攻防,最後打贏了這長達12年的訴訟,法官判決上訴人聲請均駁回!(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民事判決建上更一字第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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