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地方法院

111年度字第156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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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分享

本件當事人經營網路購物事業,與原告互為商業競爭對象,因在網路直播平台就爭議事件拍攝影片、攻擊對方,遭提告損害賠償。當事人委任本所律師後,經律師研擬訴訟策略、將原告提出的主張予以攻防後具狀呈給法院,最後成功獲得法官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民事判決訴字第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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