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112年度偵字第33038、33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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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相信大陸友人所言,並確認友人是經營正當生意買賣,因此提供商場帳號及銀行帳戶等給對方使用,但竟然收到警詢通知, 涉嫌商標法、詐欺等罪嫌,在本所律師的協助之下釐清事實,並專業的分析出了案件的爭點及資料佐證,實際上營運賣場以及販賣仿冒精品都並不是當事人,獲取檢察官信任,最終成功獲判不起訴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112年度偵字第33038、33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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