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331號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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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簡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成功案例分享

當事人從小與父輩親友們同住至今已有20餘年,其中同住的大伯早在年輕時便因不佳的精神狀況而受到監護宣告,原先一直作為大伯監護人的奶奶,因晚年狀態不佳而改由當事人父親(即原告)擔任監護人。怎料在奶奶過世後、再娶的父親性情大變,不僅沒有盡到監護人責任妥善照顧大伯,甚至與新婚妻子一同虐待親兄弟。將家產揮霍殆盡後,更是為了要將親生兒子趕出家門而提告。當事人委任本所律師後,在本所律師團隊的專業協助下理出許多有利證據,如曾因受原告(即當事人父親)家暴而申請的保護令來佐證,並在法庭上將原告提出的無理主張一一攻防。最後成功勝訴獲得法官判決告之訴駁回!(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民事判決六簡字第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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