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字第671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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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字第671事裁定

成功案例分享

當事人細心經營貓舍,送養系爭貓咪以飼主夠配合當事人提出的照顧要求給於貓咪良好環境,新飼主試養期未盡其照顧義務,在律師積極的協助下,成功為當事人取得勝訴。

 

 

米琪蘇貓舍:「這陣子送養出去的退休貓們,都找到很好的新奴。她們過得比在我們這還要好,新奴認真照顧也不因為是“低價取得”而粗心飼養。這是最好的三贏了!

我們去年7月送養,沒有得到妥善照顧,而收回的喜馬拉雅貓,對方浪費司法資源,控告我們侵占她的貓要求返還的官司,在3月底結束這場鬧劇。有空再來講講故事始末。

先謝謝 新北市三重區 亨達法律事務所 給予我們的協助。願意同理心理解我們不把貓咪當物品,幫我們據理力爭。誠心推薦給寵物同業!#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民事重簡字第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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