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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當事人因妨害名譽被告,因前妻與某派出所所長有逾越之舉,而在社群分享言論,經過許多審查並在律師的協助下,證據不足以證明更無法推測「內容不屬實」!而且多位證人都有親眼耳聞的經驗,都能證明並不是然而對方身分特殊身為警察受高度檢視,有損整體公務員之形象,雖與公共利益有關,但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在律師瞭解全案、研擬訴訟策略後,在法庭上積極為當事人辯論,最後獲判無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3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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