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6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112年度訴字第6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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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與友人共同意圖營利,接手販賣第三級毒品。並透過工作機以暱稱在交友軟體上張貼販賣毒品之訊息。經警於網路巡邏發現販賣毒品訊息,遂假扮買家與當事人約定交付地點並當場查獲。

涉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在本所律師的爭取下,獲判緩刑







(112年度訴字第5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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