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分享🌟
雙方當事人對於彼此所簽訂的主約工程以及中途追加施工的工程(追加工程)有爭執
原告(對造)主張:
1. 在主約工程施工的期間,被告(我方當事人)就以口頭的方式要求追加施工。
2. 若追加施工的話,需要等到主約工程施工到一定程度後,原告才可以判斷追加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及費用。所以雙方就先約定原告在主約及追加工程達到一定程度之後,向被告提出估價單。但被告卻沒有給付追加工程款
被告(我方當事人)主張:
原告口中的追加工程,其實就是雙方約定的主約工程內容。
雙方當事人的說詞明顯不同,被告在求助本所律師後:
按照所傳喚的證人說詞中,無法區別主約工程以及追加工程,所以也無法判斷主約工程以及追加工程的差異。
所以原告的請求被法官認為無理由駁回,成功勝訴!
(111年訴字第28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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