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家親聲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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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家親聲494號民事裁定

本件當事人的父親在當事人需要父母扶養與照顧的年齡就離開家裡,數十年以來也對當事人不聞不問;而在某日,當事人竟收到社福機構請求照護父親費用的通知,當事人本身經濟並不寬裕,因此向律師請求協助,律師向法官表示當事人的父親未盡扶養義務及其他事實,最後法院准予免除當事人對父親的扶養義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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