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英國籍)跟女方在酒吧認識,兩人僅見面三次,女方即邀約當事人到飯店過夜,隨後發生性行為。
一段時間後,當事人竟收到地檢署刑事傳票,當事人收到傳票後十分錯愕,認為當下雙方是合意發生性行為,且事後女方仍持續透過通訊軟體與當事人聯繫。
由於當事人是英國人,對中文溝通有困難,但謝律師仍以流利的英文向當事人說明,也與當事人的父親(英國退休律師)以視訊方式溝通,因而清楚了解事實發生,開庭後律師主張,強制性交罪須以行為人之行為違反被害人之意願,侵害其性自主決定權為要件,而本件女方在性行為過程,無任何反抗的行為,亦即無違反女方的意願,亦未侵害女方的性自主決定權,經律師專業辯護,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9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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