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上易字第1424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上易字第1424號刑事判決

一審法院僅以告訴人證述、現場勘查照片、指紋就認定當事人有罪,判決八個月有期徒刑(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200號),但感謝當事人的信賴繼續委託律師上訴二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424號),經過事務所團隊的層層梳理及努力不懈,二審法院最終採信我們的說法,改判當事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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